(文:叶斯琪、徐倩 编审:胡珊)近日,蕲春法院在审理一起执行异议之案中,依法裁定解除对该民营企业存款账户312万余元资金的冻结,最大限度降低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企业在困境中争得发展生机。
2021年11月30日,蕲春法院刑庭移送执行刑事判决,决定追缴杨某串通投标违法所得,杨某随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局局长、承办法官陈旭东高度重视,迅速组成合议庭梳理案情,分析研究,仔细审查,并邀请蕲春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蕲春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杨某代理律师参加听证,同时邀请蕲春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建文,政协常委会委员宋卫平现场监督。
经听证后查明,2018年,杨某及其管理的某建筑安装公司在某建设项目涉嫌串通投标罪,县公安局在侦查期间扣押杨某500万元资产。该案经蕲春法院审理后判决:一、某建筑安装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杨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对杨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公安机关扣押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判决生效后杨某主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县公安局根据上述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该建筑安装公司在某建设项目获利金额进行鉴定,确定其获利金额为187万余元。承办法官向刑庭发函征求意见,并查阅卷宗,确认原判决并无杨某及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某建设项目的获利金额的相关证据材料。
合议庭对查明的证据进行分析研判,认为追缴杨某违法所得5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异议理由成立。承办法官迅速做出裁定解除对该民营企业存款账户187万余元以外的312万余元资金的冻结。
杨某收到裁定裁定后激动不已:“感谢法院公正裁判,为我们企业继续生产经营帮了大忙! ”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蕲春法院在立足司法审判职能的同时,积极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对涉企案件的保全、查封等强制措施严格必要性审查、精准评估,为市场主体安心经营、放心创业提供了高效优质的法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