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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庭审“零距离”,以案释法“敲警钟”

发布时间:2018-05-14 14:52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3033

(图:徐颖慧  文:张红  编审:叶学军 )5月11日,蕲春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某单位负责人华某受贿、贪污一案。此次庭审,县纪委监委组织了80多名县直机关负责人全程旁听庭审,接受廉政警示教育。该案由刑庭副庭长张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双全、陪审员游兵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华某在担任某单位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4万元。并在2015年至2017年4月间,以解决单位经费为由,空开精神病救助专用介绍信,授意该县某精神病医院负责人袁某、某卫生院精神病专科行政主管彭某伪造精神病人住院病历、出院记录等材料,虚报精神病人住院人数,套取财政救助资金共计8.7万元,全部进入其单位私设的“小金库”,用于账外循环。

庭审过程中,案件分歧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华某将贪污、受贿的赃款用于单位“小金库”开支的款项应当如何定性,其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在该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即使用于公务支出,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鉴于被告人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有关情节,该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庭审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华某进行了详尽的自我剖析和深度的忏悔,并公开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县直机关负责人深感触动,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以此为戒,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党的十八以来,蕲春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和要求,依法严惩职务犯罪,配合县纪委监委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警示教育,构筑坚固反腐司法防线,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